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

bet36体育在线bet36体育在线印发bet36体育在线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改)

访问量:

关联稿件:

2011125日宜府发〔20111号发布 根据20181119日宜府字〔201880号修正)

第一条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bet36体育在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法定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所列优待。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发展老龄事业,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拟制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下设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服务管理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联合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建立老年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老年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应当结合老年人自身特点、健康状况,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出版老年书刊。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文艺团体创作、演出尊老、敬老、爱老的文艺作品。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市敬老活动月。敬老活动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对敬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根据自愿原则,既可居家养老,也可到当地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户口在城市的,享受城市“三无”对象待遇,根据自愿原则,既可居家养老也可在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养老。
    第十条 积极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措施,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且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老年人,每月可领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购买的不低于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老年人凭券选择社区内明码标价的配餐、家政保洁、身体保健等项目服务。
    第十一条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十二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其收入用于老年组织活动;也可以从集体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助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和筹资任务。
    第十五条 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
    第十六条 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老人和特困老年人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十八条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县(市、区)和乡(镇)公立医院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自费看病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者,享受“三免四减半”优惠待遇,即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时对“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减免50%。
    社区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要定期为社区内老年人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化。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 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
    第二十一条 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ens